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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严重失职”解约制度的构建

     

摘要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规定对规范劳动用工具有积极作用,但因缺乏对认定机构、行为性质、行为程度等要件的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严重失职行为判定难、举证难、究责难等问题:应借鉴德国、法国的“非常解雇制度”,制定合法、具体、完善、公开的认定依据,明确认定标准,估量具体的价值损害决定惩戒后果,由调解委员会认定、仲裁委员会监督,仲裁委员会、法院行使监督审查权,并沿用传统举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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