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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履行的尴尬——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确立了意思自治为涉外合同争端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在意思自治缺位的情形下,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并列为两大替补法律适用方式.根据通说,特征履行是为弥补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过程中的缺陷而产生的法律适用方法.由是,特征履行的定位尴尬.参考我国历来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的立法表述,建议我国立法方式作相应调整,并在此过程中,重新审视2013年4月废止的法释[2007]14号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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