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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脑损伤

         

摘要

cqvip:5.1颅脑、脊髓损伤 5.1.1a 植物生存状态(重伤一级)。 【理解与适用】 本条植物生存状态是指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大脑功能严重障碍,临床表现:(1)自身无意识,对外界无反应;(2)对视、听、触及有害刺激无精神行为反应;(3)无交流、表达能力;(4)睡眠-睁眼周期存在;(5)下丘脑、脑干机能尚保留(呼吸、心搏、脉搏及血压等);(6)大、小便失禁;(7)颅神经及脊髓反射存在,但易变动,同时脑电图活动、脑干诱发电位存在。

著录项

  • 来源
    《法医学杂志》 |2014年第2期|126-130134|共6页
  • 作者单位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63;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63;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63;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63;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63;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63;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上海 200063;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医鉴定学;
  • 关键词

    法医学; 创伤和损伤;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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