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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银行经营失败特殊处置制度及其启示

         

摘要

国际上的投资银行经营失败处置制度,如最后贷款人制度、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担保融资、注资和国有化等救助制度,阻却了经营失败的国际投资银行进入破产程序;又由于投资银行总体上具有"太大而不能倒"属性,使其经营失败成为破产之例外.国际上对经营失败的投资银行的特殊处置制度安排,也导致其破产原因具有特殊性,突破了一般破产原因制度的适用.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选择投资银行业务以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投资银行经营失败处置制度的建立健全关乎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我国应完善金融机构破产立法并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充分考虑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失败处置和破产原因的特殊性,为金融机构失败处置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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