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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庭前固定事实主张的角度评析举证时限制度

         

摘要

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经历了逐步淡化职权主义色彩而吸收当事入主义理念的立法演变,当事人举证能力和提出证据的积极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也产生了诸如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等问题.故,新《民事诉讼法》又重新寄希望于法院能通过其职权来发挥举证时限制度的作用.之所以出现这种立法反复,是因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在立法上的调整始终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对于事实主张的明确并没有做出规定,使得当事人证据的收集和交换没有目的性,所以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庭前明确事实主张,并辅之以相应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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