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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终局禁令救济的期限——美国经验和借鉴

     

摘要

要借鉴美国商业秘密禁令救济制度必须先确定商业秘密终局禁令的期限,美国普通法渐次发展了Shell-mar,Conmar,Winston Research方法,成文法《统一商业秘密法》和《第三次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采纳了折中的“领先地位”方法并在计算时适用主观标准.终局禁令期限的争论反映了法律背后的利益平衡,应区分商业秘密已公开和未公开的情形分别适用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分别确定终局禁令期限的开始并在被告人满足举证责任要求时解除终局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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