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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参与特区宪制基础建构的形式与功能

         

摘要

中国现行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港澳特区的宪制基础,这一宪制基础并非国家单方面强加给特区的,在宪制基础的形成过程中,港澳在不同阶段以不同方式参与其中.从特区宪制基础形成的时间线来看,港澳由未参与,到以个人身份参与,到以团体身份和个人身份复合形式参与,参与形式更加丰富和规范,其享有的参与权也更加广泛.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宪制基础,是保持特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应通过规范宪法与基本法在特区的适用实践,明晰这一宪制基础的丰富内涵,适应"一国两制"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确保其宪制基础地位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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