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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意撤回规则的教义学评析

             

摘要

同意有不同的类型,其撤回也各有不同的理论依据。单纯阻却信息处理行为违法性的同意,性质上是单方的准法律行为,基于人的自我决定权之法理,在侵害行为实施前,应当允许受害人撤回已作出的同意。在各类服务协议中授予相对人使用个人信息的同意,性质上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仅存在违法性阻却的效力,更在双方之间建立了无偿的服务合同关系,基于服务受领人的任意解除权,信息主体可以撤回授权。统合了上述情形的同意之撤回,或以撤销称之更为妥适。同意撤回的规范构造包括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撤回权行使的方式、撤回前信息处理行为的合法性不受影响、信息主体不因撤回同意而蒙受不利、撤回同意后信息处理者的删除义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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