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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悖论及其消解

     

摘要

诉讼悖论提出2000多年来,古今众多学者对它进行过深入研究,提出了各种观点,但公开文献中并无学者找到悖论产生的真正原因。该悖论产生的根源其实就在于推理的前提——合同内容自相矛盾。就本案而言,因合同内容"学生打官司首次胜诉时付另一半学费"等同于"学生应在不应付学费时付学费",故以合同为依据的任何推理都将产生悖论。因此,本案法官应以合同自相矛盾为由驳回老师的起诉。为彻底消除悖论,老师可采取悖反的诉讼策略,迫使学生尽早取得首次胜诉,从而获得另一半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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