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9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4篇、专利文献18篇;相关期刊107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驳回起诉的相关文献由192位作者贡献,包括唐跃兵、李北风、潘建辉等。
驳回起诉
-研究学者
- 唐跃兵
- 李北风
- 潘建辉
- 窦开
- 邢黎
- 丁瑶瑶
- 东子
- 乌蒙夫
- 乐婷
- 仇慎齐
- 付蕾
- 余卫国
- 余庆
- 侯明光
- 侯贵枝
- 俞静尧
- 倪小璐
- 刘丽绮
- 刘仁海
- 刘兴平1
- 刘学在
- 刘干
- 刘文辉
- 刘永集
- 刘爱明
- 刘艳玲1
- 刘鋆
- 包丽敏
- 卢帆
- 史光灿
- 史秀永
- 叶桢
- 叶逗逗
- 司家宏
- 吴云
- 吴坚定
- 吴宏
- 周启泉
- 周寓先
- 周永发
- 唐雨虹
- 夏军
- 奇涛
- 姚向阳
- 姚建军
- 孙启福
- 季林
- 宋健
- 宋春龙
- 尹翠萍
-
-
陆杨洁;
杨萍
-
-
摘要:
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2011年,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同意某市2010年年度计划第十批次建设用地,包含某村地块。2018年,该市政府同意原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呈报表》。经公开挂牌,某公司竞得案涉土地,签订《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该市政府批准同意,原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毛某某等6人系某村村民,认为涉案建设用地批准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某等人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故裁定驳回起诉。六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建设用地批准书作出前,涉案土地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故六原告与该被批准征收土地的后续审批利用行为已无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
-
-
摘要: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
-
-
-
摘要:
【案例】某区法院在魏某诉乔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然而,魏某对裁判结果不服,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及论坛中采用极端语言侮辱、谩骂该案承办法官。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在社交平台侮辱、谩骂承办法官的行为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形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魏某拘留10日,罚款5000元。
-
-
余庆;
王兴哲
-
-
摘要:
知情权是与股东资格相联系的基础性权利,为一种持续的权利,以该权利为基础派生出的股东要求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的行为请求权也应为一种持续存在的权利。前诉已执行完毕,股东若再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不同意其申请的,可以再次起诉。法院不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应就是否支持其主张进行实体审理。
-
-
周寓先;
王卫红
-
-
摘要:
【裁判要旨】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承担义务的,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诉的利益不同于当事人利用诉讼程序能获得的利益,而是指原告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和实效性。缺失救济必要性或实效性的,不应当立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
-
赵龙;
林型茂;
张鑫
-
-
摘要:
【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包括担保债务时,担保人作为债务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基于执行异议之诉设置的目的,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的“执行过程中”应作限缩性解释,在抵押物已被法院采取处分性措施的情形下,应认定为特定标的物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债务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
-
史秀永;
王敏
-
-
摘要:
当事人一方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能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的起诉状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被人民法院确认的,该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得以解除。
-
-
吴宏;
林静宜
-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至今,笔者经办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裁定驳回起诉)、一审(二次立案后撤诉、三次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给笔者带来了关于成员权行使问题的诸多思考。该案为阳光嘉园业委会起诉达祥物业,要求达祥物业支付小区车位费收益。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阳光嘉园业委会是否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
-
侯贵枝
-
-
摘要:
裁判要旨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股东以自己利益受侵害为由请求确认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合同无效的诉讼,如果不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驳回起诉。
-
-
-
-
摘要:
近年,随着诉诸法院的纠纷案件大量增加,法院裁定驳回的案件的数量也明显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实践中常有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或者重复起诉。二是当事人主体不适格。实践中,常有原告不属于合同的当事人,不属于合法继承人等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被告主体不存在而起诉。三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对村民自治事项有异议、土地权属争议、未经过法定前置程序直接提起诉讼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