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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性质的理论梳理及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对保证期间的规定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理念下制定的,从《民法典》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部分承继也可以看出。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判决以及理论上的分析,应当将保证期间划分为“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期间”和“法律规定的期间”,在不违反合同编所列的无效情形下,应当充分肯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约定期间”,排除法律拟制的适用。只有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以及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期间。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的区分,有利于理论和实务中对保证期间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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