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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甄别

         

摘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公安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两种行为的主体、对象、内容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性,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不易分辨。甄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不仅是规范执法、树立法律威严的必需,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需。本文就两种行为的异同,以分辨的方法作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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