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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廉政法制

     

摘要

一唐代的廉政法律主要集中在《唐律》的《名例律》、《职制律》、《厩库律》、《擅兴律》、《户婚律》、《杂律》等篇章中。《唐律》“在惩治官吏贪赃方面,其设禁之严密,法条之详尽,超过历代,且为宋元明清所沿袭”。[1]《唐律》第一次设专章对六种严重侵犯公私财物的犯罪进行界定,并称其为“六赃”。“疏议”曰:“在律‘六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2](P97)“六赃”中除强盗、窃盗赃为一般性侵犯财产的犯罪外,其余如“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等都是官吏的贪赃犯罪。《名例律》对贪赃犯罪的概念、内涵做了总则性的规定,《职制律》、《厩库律》、《擅兴律》、《户婚律》、《杂律》等则对这些犯罪的罪状和量刑幅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唐代官员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六种具体的犯罪。(一)“监临主守盗”,指负责管理国家财产的官员、杂役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侵占国家财产的行为。《贼盗律》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2](P388)也就是说,对“监临主守自盗”,要在一般“盗”罪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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