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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交叉:执行请求权执行时效制度的思与辨

             

摘要

cqvip:执行请求权是公法上请求权,而非私法上请求权的延伸。基于执行请求权性质的再认识,公法上请求无时效限制,则执行时效是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非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间。基于执行时效性质的再认识,应将执行时效制度置于民事实体法之中,而非民事诉讼程序法,所以执行时效适用当事人主义,而非职权主义。同时,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作用,但两者又具有“衔接性”,即明晰案件类型化的执行时效起算点以及债权人请求权执行或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特殊情形的重新起算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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