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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劳动用工关系的法理与法律规制

     

摘要

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多重劳动用工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法理上,多重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关系结构可以区分为四类形态:标准劳动用工关系与非标准劳动用工关系并存而成的"主从结构",非标准劳动用工关系并存而成的"平行结构",标准劳动用工关系并存而成的"虚实结构",劳动用工关系与劳务用工关系并存形成的"综合结构".与此相匹配,多重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责任可以从"用人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两个维度区分为"雇主责任""共同雇主责任""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复杂、交叉的结构性劳动用工关系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度.按照领域法学思维,超越"用工争议"的法学学科之困,采用类型化处理、对劳动用工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作出体系化的必要分立,协同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作出一定的限缩、扩张、例外解释,可以有效推进多重劳动用工关系问题的法制化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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