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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理合同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论

     

摘要

保理合同的混合合同和商事合同性质是解释应收账款转让的法理基础,决定了应收账款转让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将有的应收账款、收益权和对保理人具备权利外观的虚构应收账款均可成为应收账款转让标的.保理人在向债务人发出让与通知时,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因此使债务人足以信赖债权已经移转的,可以构成表见让与.在有追索权保理中,追索权可以解释为债权人对债务人支付能力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保理人向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账款的,让与通知下达债务人时对其生效.应收账款转让公示可采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并以此为基础确定重复受让保理人的优先顺序.这种立法模式最终会倒逼债权让与登记主义在更大范围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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