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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解释的实践回归——以单纯购枪行为的罪名认定为例

         

摘要

刑事立法时代的活跃伴随着实质解释论的兴盛,然而实质解释时常与实务认定格格不入。以单纯购枪行为的司法认定为例,学界与实务部门的迥异观点体现了实质解释结论和司法实践的距离。单纯购枪行为的罪名认定应当对“买卖”进行实质解释,其解释路径为以目的论解释为决定路径,体系解释为协调路径,罪刑相适应原则为审视路径,单纯购枪行为不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寻求实质解释回归实践,应确保实务部门在司法认定中警惕倾向性法感情等不相干因素的干扰,防止实质解释二元化。当下,存在有效有权解释的纯粹价值类术语不宜采用实质解释,应将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刑法》十三条但书作为连接实质解释与司法认定的法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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