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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基本问题研究——以《证券法》与《刑法》的比较为视角

         

摘要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空白罪状,对其正确理解与适用需要辅之于《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需要比较该法与《刑法》的不同之处,主要涉及的是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之间的关系、狭义的内幕交易和广义的内幕交易之间的关系三个基本问题.对于内幕信息的界定,需要结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把握重要性、秘密性和相关性三个特征.基于犯罪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考虑,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不宜归入内幕交易的行为之中.我国《刑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内幕交易行为概念,短线交易行为并不在其规制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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