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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认定“三工”标准的实施困境及完善——以高校教师为考察对象

     

摘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作为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没有对这“三要素”做出明确界定,从而缺乏可操作性,常常出现工伤认定困境,特别针对高校教师这类没有朝九晚五的固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具有随意性以及工作内容多种多样的特殊群体,因而有必要以“与工作有关”作为工伤认定的实质标准、以是否为所在“学校或学生利益”作为工伤认定的基础标准、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作为工伤认定的辅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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