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综合版》 >刑法中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的限定——以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为例

刑法中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的限定——以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为例

         

摘要

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中极其重要,直接影响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由此具备很强的实务意义,但应作出以下限定:一方面,先行行为若无故意或过失,不能形成保证人地位;另一方面,先行行为若不能通过客观归责的检验,不能形成保证人地位。在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中,宋福祥与其妻的争吵,无故意或过失,也不能通过客观归责的检验,故不具备保证人地位。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