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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宋福祥”案

         

摘要

“宋福祥”案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夫妻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违背救助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众说纷纭。通过深入分析可知,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那么夫妻间就更加有救助义务。在其妻子自杀的情形下,宋福祥应当竭尽所能的阻止其自杀,但是宋福祥当场却没有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违背了他对妻子的救助义务,其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同时在认识到自己的见死不救会导致李霞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宋福祥既没有劝阻,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救助措施,就充分暴露了其放任李霞死亡的心态。因而宋福祥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齐备了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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