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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的评析——以《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为例

     

摘要

根据《国际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可知,河流、湖泊、沼泽、珊瑚礁以及水库、鱼(虾)塘、水稻田等人工湿地都应属该公约范畴。现行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在我国原有的立法经验基础上将永久性水稻田等人工湿地纳入湿地保护的范围,实现了对湿地的全面保护。生物入侵已给我国造成重大损害,在目前生物入侵防治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对湿地外来物种的引入作出了严格规定。为了解决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的难题,应提高湿地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并与地方经济水平和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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