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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苹果诉三星外观设计侵权案为视角

     

摘要

美国《专利法》第289条为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了额外的损害赔偿救济,授予权利人获得侵权人的全部利润,且不允许重复赔偿。该规定有着特殊的产生背景及发展脉络。随着近年苹果诉三星外观设计专利案的不断演化,美国《专利法》第289条“侵权者获益”分摊与整体市场价值成为争论的焦点,有关第289条侵权者获益存废的问题也再次被提及。在我国,不存在依权利类型分类的专利损害赔偿制度,而且“侵权者获益”作为损害赔偿的重要方法之一具有重要的存在价值。与美国不同,我们应重点关注如何分摊可归因于专利的那部分侵权者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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