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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摘要

2017年6月《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其第五十五条将人民检察院纳入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自此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承担双重职能,即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国家监督机关依然行使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又是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者.因此,一旦操作不当,很有可能陷入公权和私权不分的职能混同局面.从法律监督着手,着力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发挥国家政策实施的公权管制作用,抑或从传统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入手,发挥其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诉讼权能,是现阶段需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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