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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荐证者不能承受之重——针对《广告法(修订草案)》第39条第2款的思考

     

摘要

广告荐证人自证立法立足于虚假广告问题的现实考量,顺应"明星代言入法"的趋势,从广告市场和市场经济法治完善角度具有合理性动机。法律系统内部以及广告市场发展的困境,引发荐证归责系统混乱以及某些商品与服务的"荐证不能"与荐证费用高昂。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防止荐证成本的不合理转化,自证立法在加重荐证者审慎义务的同时,无助于执法的推进与立法动机的实现,是荐证者不能承受之重;应当从做足连带责任入手,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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