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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定罪免刑的必要性——《刑法》第37条的再解释

     

摘要

"定罪免刑"是指某一行为被刑法评价为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基于特定事由不对该行为人予以刑罚处罚的一种制度。有观点认为相比较于酌定不起诉制度,定罪免刑不仅导致司法资源被不当浪费,而且不能实现刑罚目的,但定罪免刑的有罪宣告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后果,能够实现刑罚目的。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方面的局限性也说明了定罪免刑存在的合理性。应当对《刑法》第37条在不同阶段的不同适用提出不同的解释,以合理适应定罪免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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