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之先行行为的处罚

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之先行行为的处罚

     

摘要

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处罚刑法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对售酒的店主、劝酒的人以及同乘等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的行为人以先行行为不作为犯进行处罚,其法理基础是自我答责理论和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理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