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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转质中违约责任对出质人的救济——《物权法》第217条出质人质物损害赔偿救济方式的商榷

     

摘要

责任转质作为质押的伴生结果,承认其合法地位是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要求.对质物损害赔偿的物权方式救济也有损害出质人利益之虞,我国责任转质制度的建立除了使用物权方式规范,更应使用合同信赖利益损害保护出质人权益,对未经出质人同意的质权人转质行为这一损害出质人信赖的行为给予救济,这样既可以对质物进行充分、合理利用,又可以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要求与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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