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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收款二维码侵财行为的刑事责任

         

摘要

cqvip:在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侵财犯罪行为中,商家是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商家与行为人之间也不存在诈骗罪所要求具备的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因此不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行为人谋取非法财产的手段方式,其本质特征都具备秘密窃取的属性,并且在顾客与商家达成交易合意的同时,顾客扫码付款的瞬间,商家已经在观念意识上占有了支付款,行为人运用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的手段,将商家的合法的占有转成自己的非法占有,满足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适用盗窃罪加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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