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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内容和形式范畴——与王鹏令同志商榷

         

摘要

内容和形式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之一。王鹏令同志在《中国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上,发表了《内容和形式范畴新议》一文,对这一范畴提出了自己的新的见解。我认为,王鹏令同志的观点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本文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与王鹏令同志商榷。(一) 按照通常的解释,作为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之一的“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一切内在要素的总和,而“形式”则是指把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和表现内容的方式(内部形式)。我是赞成这种解释的。我认为,所谓“内容”和“形式”,是人们在观察和分析事物时,在思维中把事物分解成所内含的东西以及这些内含的东西的存在形式、表现形式这么两个侧面,并进而探究这两个侧面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一对范畴。对于内容和形式范畴的含义,应当、也只能作出如上的规定。可是,王鹏令同志却不同意这种规定。他认为,按照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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