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

论聚众斗殴双方应为必要共犯一罪

         

摘要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聚众斗殴罪双方分别成立聚众共同犯罪。这一观点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同。然而,此种观点仅仅看到聚众斗殴双方行为的对抗性,而忽略了其间行为共同性这一本质特征。从行为共同性出发,宜将互殴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并以必要共犯一罪论处。如此既能避免理论上的纷争,又可在实务中严格规制一方不满三人的斗殴行为,并有利于对本罪转化犯的处断。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