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阿坝师范学院学报》 >物权法草案的中国化分析——论不动产登记部门难以统一的社会根源及其社会危害性

物权法草案的中国化分析——论不动产登记部门难以统一的社会根源及其社会危害性

         

摘要

根据物权法理论和国际通行做法,不动产登记应当以土地权利的登记为中心,由统一的机关进行。而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却被分散在各个不动产行政管理部门。刚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未对这种罕见的“分头登记”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对策。《物权法(草案)》为什么要回避如此重要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不动产登记领域内的部门利益已经根深蒂固,并且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国家的立法权。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不动产的“分头登记”已经阻碍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