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实质审查与登记机关谨慎义务的边界——以《房屋登记办法》为中心

论实质审查与登记机关谨慎义务的边界——以《房屋登记办法》为中心

     

摘要

<房屋登记办法>在落实<物权法>实质审查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制度设计上仍有进一步检讨的空间:不应当要求登记申请人对登记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应当以公告异议程序作为登记机构谨慎义务的边界;创立房屋登记赔偿基金,降低登记工作人员的赔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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