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

         

摘要

法院在审查婚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时,应以认定事实错误或未对事实进行充分说明或调查等内容违法事实为依据,判断其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在认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方面,原则上应依据"行政程序中的职权调查主义",对作为其决定标准的事实,在职务上予以说明,如有必要,并应为充分的调查和提出证明。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登记机关应进行实质审查。对尚未尽到注意义务或仅实施形式审查的登记行为,应视为违反审查义务,在一方当事人提出质疑时,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