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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5条的涵义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区分——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摘要

《物权法》第15条并非是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它只是明确了一点,即不动产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要件。《物权法》该条解决的是一个特定的问题,它并不表明立法者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以《物权法》第15条区分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为依据,使买卖合同之效力完全不受出卖人有无处分权之影响,显然构成了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之修改,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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