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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惩治中“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构建

         

摘要

在贿赂犯罪的惩治过程中,通过对行贿人不起诉或者是减少起诉的罪名的方式来换取行贿人有罪供述,并以此作为指控受贿人的犯罪行为证据的现象非常普遍;检察机关作出如此选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贿赂犯罪特点和立法上的原因.总体而言,这种做法对于我国打击贿赂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的做法与辩诉交易的发源地美国的做法并不相同,具有中国特色.肯定辩诉交易的合理性的基础上,立法中应当对辩诉交易的范围、参与主体、司法审查等内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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