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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46号)中的优惠政策,到1997年底已执行期满。为支持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金币总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按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主管部门结余的行政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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