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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及运作机制探讨——以江苏省丹阳市规划委员会为例

         

摘要

随着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城乡规划的审议从过去完全由政府审议,转变为现在由政府领导、专家、公众代表共同审议,从而使规划的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规划委员会制度在城市规划决策机制中起着"技术安全阀"、维护公众利益、体现"规则正义"的作用。论文从国内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的肇始、建设过程、本质特征等方面入手,探讨在转型时期的制度框架下,规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以丹阳市规委会的职责、运作、参与城乡一体化规划编制过程为例,总结规委会模式的特征及需改进的地方,以期为其他城市规委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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