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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形态与法律效益之关联考察

         

摘要

法律效益是指法律调整的实际状态和结果与法律社会目的之间的重合程度。其中经济形态与法律效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首先,社会经济形态决定了一定的社会法律精神。自然经济社会中的法律精神体现为对社会特权阶层的肯定和支持,对劳动者对土地占有者的人身依附关系的肯定等等。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是对个人独立和权利的肯定和支持,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文化体系成为其基本立足;点和归依。其次,社会经济形态决立了法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是主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它要求调控机制必须以权利为本位和依归,并有效防止任何人的主观任性。再次,社会经济形态决定了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范畴和界限。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权利范围不断扩大.自由行为空间更加广泛,法律体系中授权性规范据主导地位。其四、社会经济形态还决定着法的结构。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中,往往私法发达而公法相对萎缩;自然经济社会中,刑法、官制法等“公法”范畴的法律规范发达,而民商法等法在规范却极为有限。社会经济的类型转换对当代中国的法律调整及其社会效益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表现为:经济形态转换与法律目的存在着矛盾性;原有的法律体系亟待重构;经济形态转型也使执法体制面临改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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