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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业管理机构 行政处罚内部文书之我见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定授权农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业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农业行政处罚。就丹阳市而言,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农业管理机构有渔政站、植保站、农机管理所、动物卫生监督所等。这些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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