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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尾废气SO_(2)减排技改

     

摘要

GB4915—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水泥生产企业SO_(2)排放小于200 mg/m^(3),江苏省规定水泥企业SO_(2)排放小于100 mg/m^(3),江苏鹤林水泥有限公司内控指标SO2排放小于70 mg/m^(3)。为达到降低窑尾废气中SO_(2)超低排放之目的,江苏鹤林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两次脱硫改造,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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