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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为鉴,论我国农业豁免制度中的农村经济组织

         

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农村经济组织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但是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含义和外延并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也没有现成标准可以界定出农业豁免制度中的农村经济组织,美国立法和司法判例为研究我国的农村经济组织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我国农业豁免的农村经济组织必须以保护成员利益为最终目的,突出民享、民有、民管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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