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淮论坛》 >论无权代理之追认

论无权代理之追认

         

摘要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实质上就是对行为人的事后授权.能够追认无权代理的主体只能是被代理的本人,追认的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双方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无任何形式要求,但追认的时间有期限限制.无权代理行为经过追认后,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产生有权代理的法 律效果.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