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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性骚扰'

         

摘要

cqvip:民法典在第四编人格权篇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新设了关于“性骚扰”的规定,强调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距“性骚扰”的概念最初被美国著名女权主义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在1974年提出的时间相隔45年;距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时间相隔24年;距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2005年修订中第一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时间相隔了14年。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21年第2期|56-57|共2页
  • 作者

    张颜;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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