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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殃及邻居必须依法赔偿

         

摘要

2001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四),孙某所有的一间旧厂房突然着火,致使与孙毗连的多家房屋被烧毁,造成较大财产损失,后经消防部门认定,其着火点在孙家的房顶上。为此,遭受损失的邻居向孙某索赔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应当预见到春节期间火灾容易发生,而未加严格防范,致火灾发生,损害了他人利益;但因孙已经切断屋内可能引发火灾的电源,说明孙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主观过错较轻,判决孙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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