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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著作权应是修改著作权法惟一目的

         

摘要

cqvip:"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是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条内容。这项内容像是扔到原创音乐界的一枚炸弹,受到了高晓松、汪峰等人的强烈质,怀疑这是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4月5日《现代快报》)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12年第8期|23|共1页
  • 作者

    舒圣祥;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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