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江淮法治》 >受伤分别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应否累加计算?

受伤分别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应否累加计算?

         

摘要

cqvip:朱某系水厂的送水工,在驾驶摩托车给用户送水的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蛛网膜下腔出皿、多处鼻骨骨折、牙脱位等多处不同等级伤害.鉴定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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