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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部分省人大代表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摘要

cqvip: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重要途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四项权力,但在一些地方人大工作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效果相对较差。

著录项

  • 来源
    《江淮法治》 |2016年第5期|41-42|共2页
  • 作者

    张玉侠;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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