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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空间物权体系的解释论

             

摘要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类社会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利用发展到立体利用,空间法律体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空间可以从土地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权利客体,因此空间所有权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对《民法典》的解释,可以认为其确立了完整的空间物权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役权和空间担保物权.空间物权体系的确立并不是创制新的物权类型,而是《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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