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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曼自创生法律系统视阈下的系统与环境

         

摘要

卢曼自创生法律系统理论的逻辑起点是系统与环境的区分.法律系统通过运作上闭合,认知上开放及重言的去悖论化实现自成一体,其具有简化复杂性与稳定预期的功能,当满足变化、选择、稳定三方面条件时,系统结构得以演化.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通过宪法,法律系统与经济系统通过财产与契约这样的结构耦合机制,实现对彼此的激扰与影响.尽管从“法律自创生的可能性”、“法律系统闭合运作的可能性”以及“卢曼法律理论中实证法的合法性”三个方面对卢曼的理论进行批判是可行的,但重申卢曼的观察者与描绘者的视角,并对其法律系统理论应对法律不确定性的功用及其带来的多元视角与选择的可能性予以肯定也不能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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